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推动龙岩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园及其所属机构和入园单位。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坚持“政府支持、学校主导、市场运作、校企(地)联盟”的指导方针,以龙岩学院为依托,将龙岩高校的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产教融合、 协同创新,是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是龙岩高校实现政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龙岩学院产教融合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产教融合发展中心”),为龙岩学院相当正处级教辅部门, 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机构,负责审定科技园发展规划,决定其他有关大学科技园建设的重大事项,监督和指导龙岩市龙岩学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园区运营管理。
第十条 科技有限公司是龙岩市龙岩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负责大学科技园的具体建设运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实体。科技园可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单独组建、共建或者挂牌的形式建设分园,并成立各分园市场化运作的主体。
第十一条 龙岩学院产教融合发展中心与龙岩学院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设在科技园,产教融合发展中心主任同时担任科技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的指导,负责大学科技园的运营和管理,服务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制度和措施,完善园区管理,构建服务体系,孵化科技型企业,有效促进政产学研合作。
第四章 园区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包括 :
(一)负责协调、统筹园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园区公共支撑服务体系。
(二)负责搭建园区财务、法律、专利等中介服务平台,为园区创新创业和人才培养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负责构建科技园投融资和创业孵化体系以及创业基金运营与管理,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项目孵化。
(四)负责组织协调园区科技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产业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五)负责组织园区有关产学研合作的会议、论坛及对外交流活动。
(六)负责入园单位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人才、成果、设备等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支持大学科技园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构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鼓励师生到园区转化成果和创新创业,促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
第五章 入园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入园按照《龙岩学院大学科技园入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岩学院综〔2022〕4号岩学院科技园发〔2021〕8号)执行。
(一)入园孵化项目须符合政府倡导的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广阔、运行管理良好,并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成长性好。重点支持机械设计制造、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新材料、新能源(锂离子动力电池、光伏)、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及现代农业、动漫影视创意文化、现代传媒、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
(二)入园孵化项目原则上应与龙岩学院有科研等协作关系或能够作为龙岩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场地。
(三)为提高入园项目评审精准度,筛选优质项目入园,根据孵化对象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类孵化项目,入园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类孵化项目,应由项目成果本人担任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科技研发平台类孵化项目,核心团队成员应有教授、博士、高级工程师等科研人员。
(四)禁止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誉记录的单位、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以及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审核认为不适合进入园区的单位入园。
第十六条 入园单位需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规定缴交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入园单位应遵守科技园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守法经营、安全运行,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入园单位违反入园协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入园协议。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科技园根据《龙岩学院大学科技园孵化项目评估考核办法》(岩学院科技园发〔2021〕6号)每年对在孵项目开展一次考核(入驻未满半年的项目可不列入考核),考核结果作 为是否继续留园孵化和享受优惠孵化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入园单位吸纳我校毕业生入园就业,对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并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成效显著者给予奖励 。
第七章 教职工创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全职或兼职带科研成果进入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教职工对接园区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协同攻关,服务企业创新创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科技园创业期间取得的以园区入孵企业主持联合龙岩学院共同申请的专利、纵向项目以及论文等科研成果可作为学校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入园创建企业,经龙岩市龙岩学院科技有限公司审定,可同等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八章 学生创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毕业生(毕业五年以内) 入园创业,在校生可利用课余时间结合所学专业和有关课题,到科技园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科技园创办的企业,经龙岩市龙岩学院科技有限公司审定,可同等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九章 社会力量创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进入科技园创业,并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岩学院产教融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